|| 协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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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十堰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 Shiyan Association for Special Equipment,缩写为SASE。
第二条 本会由十堰市内与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社会组织自愿结成,是全市行业互益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本章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的设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切实代表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的经济利益;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和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市特种设备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十堰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十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十堰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十堰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6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我市特种设备行业的安全和节能意识;
(二)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委托的事项,提供政府购买服务;
(三) 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四) 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五) 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六) 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七) 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八) 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九) 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十) 开展本会宗旨允许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当地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开展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至少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为专职,秘书长不能和会长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且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十堰市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年04月28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