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全市在用锅炉开展排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各分局、各检验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市电力、燃气等各类清洁能源利用在生产、生活中的快速普及,采用锅炉作为传统能源设备使用的比例及新装锅炉申报数量呈逐年递减态势。但由于我市多数使用单位的锅炉停用、报废未严格按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及时申报,导致全市特种设备动态网的在用锅炉数量长期存在“只进不出”的现象。
截止2014年3月,十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网已登记全市在用各类锅炉868台。锅炉统计数据严重虚增,给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的组织、统计带来了极大的干扰。为准确掌握我市锅炉存量真实数据,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准确性、真实性,市局决定对全市在用锅炉开展全面排查清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 工作目标
通过排查清理工作,全面掌握我市在用锅炉的真实数据,为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提供准确依据;督促使用单位提高依法管理意识,规范使用行为。
二、 时间安排
自即日起至2014年6月下旬,完成全市在用锅炉排查清理工作。
三、 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开展排查清理工作,对辖区域内的所有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及填写登记表格(见附表)。
2、检查中发现使用单位的在用锅炉未经注册登记的,责令其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限期改正。
3、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锅炉,停用期限超过1年或跨检验有效期的,应核视其是否按要求办理了停用手续;未申报备案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锅炉停用期限达到并拟重新使用时,由承担维修保养的单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4、检查过程中发现产权单位的锅炉已经报废或者产权发生转移的,应核实其报废或者产权转移的相关手续,未办理手续的,责令产权单位作出书面说明,核实清楚锅炉报废或者转移的具体时间、去向等情况。
5、检查过程中要对锅炉使用单位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督促其了解法定责任和义务,提高安全和守法意识,自觉遵守锅炉使用的各项规定,并建立长效机制。
6、发现锅炉安装、使用等单位存在严重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立案查处。
7、为便于各县(市)、区局开展排查工作,市局特设科已将各区域内锅炉登记统计数据上传于十堰市质网(http://www.syzjj.gov.cn/) “特种设备” 专栏,请各单位自行下载核对。
8、各单位排查情况请于2014年6月25日前,汇总上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联系人:赵红卫 联系电话:8669914。
附表:十堰市锅炉排查登记表
2014年3月12日
十堰市锅炉排查登记表 | ||||||||
使用单位:(公章) | 登记表编号: | |||||||
产权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使用单位 | 管理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使用单位地址 | 操作人员 | 作业证号 | ||||||
锅炉制造单位 | 资格证书编号 | |||||||
锅炉型号 | 制造日期 | 出厂日期 | ||||||
安装单位 | 资格证书编号 | 安装日期 | ||||||
安装监检机构 | 监检报告编号 | 检验结论 | ||||||
维修保养单位 | 资格证书编号 | |||||||
维保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
锅炉是否注册 | 注册代码 | 登记注册机关 | 登记日期 | |||||
锅炉型号 | 燃料种类 | 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热功率(MW) | ||||||
额定工作压力或额定出口压力MPa | 额定蒸汽温度或额定出口水(油)温℃ | |||||||
上次定期检验单位 | 检验日期 | 检验类别 | ||||||
检验结论 | 检验报告编号 | 下次检验日期 | ||||||
是否停用 | 停用理由 | 停用时间 | 是否申报停用 | |||||
是否转移 | 接收单位 | 转移时间 | 是否申报转移 | |||||
是否报废 | 报废去向 | 报废时间 | 是否注销登记 | |||||
备注 | ||||||||
登记人: | 登记日期: |